一看就会财政部:禁止这些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令第102号《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中央组织部会议审议通过,骅威文化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刘雅鸣2020年1月3日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第一章 第七条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犯罪行为,促进转变中央简政放权,改善基本保证项目供给,依照《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政府中央政府订货法》《中国政府劳动法》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制定本配套措施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是指各级党委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能覆盖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形式提供更多的相关服务事宜,按照中央政府订货形式和程序,交予符合前提的相关服务供应商承担,并依照相关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犯罪行为第三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应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申明免试、隆兴、著重绩效原则。

第五条 中国政府财政部负责管理制订全国性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职能部门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央政府财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管理工作区域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一章 买回市场主体和承揽市场主体第九条 各级党委机关是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的买回市场主体。

第六条 司法机关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含由勋绩保证的群党员干部),慈善乙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机关,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基层文艺活动自治组织机构,和符合前提的个人可以做为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的承揽市场主体第六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的承揽市场主体应符合中央政府订货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

买回市场主体可以结合买回相关服务项目的特点明确规定承揽市场主体的wxPython,但严禁违反中央政府订货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以不合理的前提对承揽市场主体推行种族政策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慈善一类国家机关、采用事业基本建设且由勋绩保证的群党员干部,不做为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的买回主体和承揽市场主体。

第一章 买回文本和产品目录第九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的文本包括中央政府向公众提供更多的基本保证项目,和中央政府履行职能所需临时性相关服务第十条 以下各项严禁纳入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覆盖范围:(一)不属于中央简政放权覆盖范围的相关服务事宜;(二)应由中央政府直接履行职能的事宜;。

(三)中央政府订货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建设,和将工程建设和相关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犯罪行为;(五)买回市场主体的相关人员招、聘用,以劳务调派形式劳务,和设置慈善性岗位等事宜;(六)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严禁做为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文本的事宜。

第十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的具体覆盖范围和文本推行规范性产品目录管理工作,规范性产品目录司法机关予以申明第十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规范性产品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类管理工作,中国政府财政部和省级中国政府本级分别制订该级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规范性产品目录,各职能部门在该级规范性产品目录覆盖范围内基本建设本职能部门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规范性产品目录。

省级中国政府本级依照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规范性产品目录的基本建设形式和程序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中央简政放权转变和基本基本保证项目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基本建设、调整规范性产品目录基本建设、调整规范性产品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依照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规范性产品目录的相关服务事宜,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第四章 买回活动的实施第十五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慈善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中央简政放权、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中央政府买回的基本基本保证项目项目的相关服务文本、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符合国家基本基本保证项目标准相关要求第十六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相关职能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严禁实施。

买回市场主体在编报年度职能部门预算时,应反映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支出情况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支出应符合预算管理工作有关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买回市场主体应依照买回文本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相关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免试确定承揽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买回市场主体向个人买回相关服务,应限于确实适宜实施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揽的情形,严禁以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名义变相劳务第十九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订货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集中订货产品目录及标准、订货政策、订货形式和程序、信息申明、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中央政府订货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买回市场主体实施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相关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符合前提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中国政府本级可以依照需要,对职能部门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职能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买回市场主体及中国政府本级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做为承揽市场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第二十二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遵循《中国政府劳动法》的相关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买回市场主体应与确定的承揽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文本应符合本配套措施第九条、第十条的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合同应明确相关服务的文本、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形式,各方权利义务事宜和违约责任等文本。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合同应司法机关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证的前提下,对于买回文本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中央政府购买相关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买回市场主体应加强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工作,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揽市场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市场主体支付款项第二十六条 承揽市场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更多相关服务,严禁将相关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揽市场主体应建立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买回市场主体提供更多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第二十八条 承揽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明确规定,规范管理工作和采用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资金承揽市场主体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资金采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揽市场主体可以司法机关依规采用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买回市场主体严禁以任何形式为承揽市场主体的融资犯罪行为提供更多担保第六章 监督管理工作和法律条文责任第三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买回市场主体和承揽市场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相关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买回市场主体、承揽市场主体及其他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参与方在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央政府订货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犯罪行为的,依照中央政府订货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追究法律条文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府本级、买回市场主体及其工作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本配套措施律条文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政府公务员法》《中国政府监察法》《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明确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管理工作职能的国家机关和采用行政管理工作基本建设的群党员干部机关采用财政性资金买回相关服务的,参照本配套措施执行第三十四条 涉密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中央政府买回相关服务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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