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调派基层单位的不法犯罪行为给劳务基层单位增添地税信用风险 1、劳务调派基层单位的常用不法犯罪行为 (1)挪用公款单据 一些劳务调派子公司对外挪用公款单据,采用假单据开据,对劳务基层单位应开据而不开据单据、开据“大头小尾”发票潜伏总收入;有的是劳务调派子公司采用不规范单据或发票进账,随意虚报、虚报生产成本,以达到少应缴的目地。
(2)违规减免增值税总收入 劳务调派子公司假想缴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假想劳务销售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外流 2、对劳务基层单位的影响 一旦劳务调派基层单位上述不法犯罪行为被纳税查处,则会因办件情报交换给劳务基层单位增添地税信用风险。
(二)来自劳务基层单位自身的信用风险 1、经济政策采用过分信用风险 实践中,劳务基层单位在多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调派,甚至在主营销售业务岗位也大量采用劳务调派工,出现了捷伊“正式员工”、“被调派劳动”相互依赖劳务体制。
《劳务调派实施办法》(老龄和人事司令第22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务基层单位应当严控劳务调派劳务数目,采用的被调派劳动数目不得少于其劳务总量的10%” 毫无疑问,经济政策过分采用就会因缺乏合理商业目地而增添地税检查信用风险。
2、虚报劳务劳务单据 民营企业借助酬金支出规逃税收的方式主要有: (1)向纳税以外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购买酬金单据; (2)复本酬金单据虚报生产成本; (3)假想劳务劳务销售业务,挪用公款单据; (4)借助缴付酬金向关联民营企业转移利润。
其中借助挪用公款酬金单据进行税后财政管理,是常用的逃税方式 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单据管理办法》和《民法》及相关判例明确规定,犯罪犯罪者有下列三种犯罪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挪用公款单据的犯罪行为: 1、为别人开据与前述经营方式销售业务情形相违的单据;。
2、为自己开据与前述经营方式销售业务情形相违的单据; 3、让别人为自己开据与前述经营方式销售业务情形相违的单据; 4、介绍别人开据与前述经营方式销售业务情形相违的单据 对于挪用公款单据的处罚,由纳税没收违法所得;挪用公款数额在1多万元下列的,可以第一百七十条5多万元下列的罚款;挪用公款数额少于1多万元的,第一百七十条5多万左右50多万元下列的罚款;犯法者犯罪行为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挪用公款普通单据对个人犯罪犯罪行为的,同法管制、徒刑,最高7年下列徒刑,第一百七十条罚款;基层单位犯该罪的,对基层单位判徒刑,对其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按对个人犯罪犯罪行为判处刑